为规范学生学习成绩考核💐,加强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🍆,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际情况𓀔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👩👧👦,包括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👩❤️👨、社会能力项目考核👩🏻🚀💆🏻♂️、综合实训项目考核、校外顶岗实习考核等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。 第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,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记绩。实行百分制考核的项目🧏🏼♂️🧛🏽♂️,考核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。实行等级制考核的项目,分为优秀📷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或优秀、合格🚣🏿♀️、不合格三个等级◽️。 第三条 在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内,考核合格的项目均赋予一定的学分。学生毕业时🧑🔬,必须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限定项目学分要求。 第四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👫🏻,实行院系两级分工负责制。 第二章 学生考核的管理 第五条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,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数据统计和宏观管理🧜🏿♀️。主要职责是👩🏽⚕️: 1.制定🍟、完善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,并检查督导落实。 2.统一安排考试时间🆚,巡视监督考试过程,检查抽查学生考试考核成绩。 3.统一组织全院公共课考试安排,督导协调各系部的考核考试工作。 4.研究😽、提出在考试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🦈,处理考试作弊学生。 5.负责学生考试考核成绩统计并定期公布,组织处理学生补考及学籍管理有关问题。 第六条 在教务处的统一协调下,各系部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。主要职责是: 1.设计制定各专业学生成绩考核范围内的课程或项目的考核形式,以及变更考核形式的审定。 2.组织开展考前动员🤵🏿♂️,并进行诚信考试教育。 3.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💎,负责本系各专业课程考核的考试安排和考场管理💂🏼♂️👨🦽➡️,保证学生成绩考核工作井然有序🏺。 4.按照学校《考试管理工作规范》要求🧙🏿,审核试卷出题、印制、阅卷、分装和保管等工作。 5.完善考核管理🔷,审查学生考核成绩,保证考核内容与培养目标的统一性,以及学生考核成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。 6.对考试违纪学生和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审批备案🙌🏻。
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形式 第七条 学生培养方案内课程的考核范围🎇,包括基础学习领域、专业学习领域和拓展课程的考核。考核形式如下: 1.考试。一般采取闭卷考试,时间为100分钟🤶🏽。内容覆盖本门课程的全部内容。进行过期中考试的👨🏽🚀,期末考试的重点可适当调整。课程中设有实践环节考核的🔄,考试的重点可侧重于理论部分。 2.考查🦩。可采取闭卷或开卷考试,采取闭卷考查的,可比照上述考试形式进行考查🫰🏻🫃。采取开卷考查的🪕,考查的重点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🧏🏼。 3.鉴定👵🏼。纯技能性课程或课程中设计的技能教学环节🚛,可按照教学设计标准对学生的实际能力进行鉴定。纯技能性课程主要按照能力水平确定成绩,课程中的技能鉴定成绩,可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。 4.评价☞。即学生平时学习表现评价🧗🏿。主要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、考勤、作业、实验、阶段性测验等情况进行评定🚶♂️➡️,可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。 第八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范围,包括社会能力项目、综合实训项目和校外顶岗实习的考核。考核形式如下: 1.以证代考。学生社会能力考核项目中的公共基础能力(如外语、计算机)和专业岗位能力(如职业资格证)等,实行以证代考方式确定项目成绩。 2.成果鉴定。学生综合实训项目考核🙇🏽♀️,按照教学设计标准对学生实训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,以鉴定结果确定项目成绩。 3.企业评价。学生校外顶岗实习考核,主要根据经指导教师核实的企业真实评价确定成绩🦡💇🏻♂️。 4.积分测评。学生素质修养考核,实行日常积分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考核形式。
第四章 计分比例与考核记绩 第九条 学生学习课程考核,一般采取百分制记。构成比例如下🤵🏼♀️👷🏼: 1.考试课🛒。平时成绩占30%,课程实践占20%左右,期末考试占50%左右🌛。各门考试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🥍,在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中确定🏄🏿♀️。 2.考查课。平时成绩占30%,课程实践占20%左右,期末考试占50%左右。各门考查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,在该门课程的《课程标准》中确定。 3.技能课🙋🏼。平时成绩占30%,其余70%按照学期教学项目的鉴定成绩及合理构成比例确定。 第十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,实行等级制记绩,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✍️、不合格四个等级或优秀、合格🧎🏻♂️➡️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 1.社会能力项目考核,分为优秀、合格💳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以证代考项目取得高一级证书的为优秀🤜🏻。学生素质项目学年内综合项目加分满5分的直接确定为优秀🧘🏼♀️,每学年内综合项目扣分满5分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🕗。 2.综合实训项目和校外顶岗实习考核🏬,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凡被实习单位直接录用的学生📴,其顶岗实习成绩确定为优秀。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考核结束后的三日内〰️,完成学生成绩的网络系统登录工作🧜,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提报学生所在系审查备案。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确定🏡,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🤾🏻。若确系任课教师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的🩴,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🦩👩🏿🦰,并经系部主任核查同意后,报教务处审定修改👩🏼✈️。
第五章 参考资格与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或项目考核,应首先取得参考资格。有下列情况之一,取消参考资格: 1.未办理注册手续,且未办理相关申批手续的🧑。 2.累计旷课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。 3.缺交作业数量超过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的。 4.学生综合能力实训项目缺勤超过二分之一的😴。 5.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有关情况。 第十四条 拟取消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,由系部指定专人约请学生面谈,核实有关情况。确认后由系部主任审批,并报教务处备案👨👨👧👦。 第十五条 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🙋♂️,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,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🤹🏽♀️,可参加下一级相同课程或项目的重修。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学生,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,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🦛,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补考👮♂️,补考成绩合格以上的按合格记绩。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规则👨🏻🔧,考试违纪或作弊的,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,不得参加正常补考👍🏻。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,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,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,补考成绩合格以上的按合格记绩。
第六章 成绩归档与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档案🏋🏽,包括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、社会能力项目考核🐪、综合实训项目考核👂、校外顶岗实习考核等四个方面的全部学习成绩和学分🕵🏽。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内课程主要按百分制考核🛠,按实际考试考查分数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🧙🏽,由任课教师登录学生成绩,由各系归档。 第二十条 综合实训项目按等级制考核👱🏼♀️,按评定的等级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,由考核项目负责人登录学生成绩,由各系归档。 第二十一条 以证代考项目,由班主任负责收集登记👳🏻♂️,并保留复印件。经所在系审核后登录学生成绩,由各系归档🎴。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素质考核项目,由班主任负责收集整理日常加减分资料🦼,并组织期末测评。考核成绩经所在系审查后登录学生成绩,由各系归档🫲🏼。 第二十三条 校外顶岗实习项目,有指导教师收集考核资料并核实,考核成绩经所在系审查后登录学生成绩🎛,由各系归档🎾。 第二十四条 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合格👨🏽,按照学校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赋予学分🙋🏽♀️。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😈,按照项目和等级赋予学分📓。具体办法由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。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❣️9️⃣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后可以进行查卷。查卷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教师在场🥋,复查结果各系备案。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学习成绩册,应包含学生成绩档案记录的全部内容👨💻,由教务处负责整理提供,并提供往届毕业生的成绩查询服务。
第七章 缓考、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参加课程或项目考核的,须持本人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,到所在系办理缓考审批手续。经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缓考,并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。 第二十九条 取得参考资格并参加正常考核,在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,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👩🦽➡️。取得参考资格并参加正常考核,在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🪨,可参加下一级相同项目的重修或延期毕业。 第三十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补考,按最高不超过80分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🍙。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参加补考,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,按合格成绩记载;考核成绩合格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。 第三十一条 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,须由本人申请🤌🏼🐼,并经所在系批准和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安排学生重修𓀅。不能重修的考核项目(如素质考核等)🏃♂️,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颁发毕业证。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💭,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资源占用费或耗材费🏔。
第八章 留级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在一学年内,学生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(不含体育课)补考后仍不及格,累计达到五项的应予留级。 第三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留级的学生,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🧔。经学校批准后🕴🏼,可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👐🏼。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或项目🖲,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🍄🟫,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系批准和教务处审核备案,可以免修。重修课程或项目🍁,按实际考核成绩记绩。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间,计入其学习年限🥜。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😷。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的,允许跟班试读半年🧑🏻🦯🧘🏿♂️。在试读学期期末考核仍有两项不及格的不得补考👩🏿🎤🧑🏼⚖️,直接安排留级学习。 第三十九条 在一学年内🫖,学生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(不含体育课)补考后仍不及格👹🧑🏿🎄,累计达到六项及以上的👣,应劝其退学。确有悔改表现并愿意继续学习的,经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🕹,可以留级跟班试读。 第四十条 学生在有效学籍期内,只能留级一次🪰。
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|